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
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目 录
1.组织架构制度1
2.会员大会制度19
3.理事会制度21
4.监事会制度24
5.换届选举制度26
6.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31
7.会员管理办法35
8.负责人管理办法38
9.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41
10.年金管理制度49
11.会计核算制度53
12.实物资产管理制度57
13.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61
14.财务监督制度64
15.预算管理制度65
16.投资管理制度70
17.货币资金管理制度73
18.业务收支管理制度77
19.税收与票据管理制度80
20.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83
21.会计档案制度85
22.费用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88
2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90
24.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94
25.印章、证书管理制度96
26.文件管理规定101
27.档案管理办法102
28.诚信自律制度108
29.行业自律公约110
30.信息公开办法114
31.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制度119
32.期刊日常管理规程122
33.稿件审核签发制度126
34.内部矛盾纠纷解决办法129
3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31
3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4
组织架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本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其健康运行,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团体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组织架构建设是指本团体建立的以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一节 决策机构的构成与性质
第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节 决策机构的产生与任免
第四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本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内部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团体,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根据章程规定填写】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通过后,在会员名册删除,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丧失主体资格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 。
第七条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注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除名需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审议并决定);
会员如对本团体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条 会员大会的产生。
会员大会由所有会员或由所有单位会员派出的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换届: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同意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无法召集,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团体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第三节 决策机构的职能与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九)对本团体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和本团体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四节 决策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
(一)本团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二)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成为本团体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团体网站或刊物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布。
(三)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
(四)本团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
(一)会员大会原则上每 1 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二)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三)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 20 日【不少于15日】通知会员。由本团体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会员大会应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四)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会议规则:
(一)会员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详细规定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二)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同意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决定本团体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每名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五)会员大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员大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并留档保存。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一节 监督机构的构成与性质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也可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会员大会任期一致,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节 监督机构的产生与任免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建议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选举监事,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能当选监事。如监事候选人得票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三节 监督机构的职能与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本团体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向会员大会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监督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规则:
(一)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三)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做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章 管理与执行机构
第一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构成与性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
理事会任期4年。【实行会员大会的使用本项】
理事会任期4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使用本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会长一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社会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产生与任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选举会长、副会长(负责人)、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流程及规则如下:
(一)理事候选人资料一般在会员大会召开的7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同时在本团体网站上公布。一般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的方法。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会员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三)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四)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五)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六)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七)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三十九条 会长的任免:
(一)会长是本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三)需要本团体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本团体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脱钩和直登的行业协会商会报省委社工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产生和任免:
(一)本团体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二)秘书长作为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
(三)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可列席理事会。
(四)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后,在符合劳动法的前提下,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另行聘任。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权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团体具体的业务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团体章程修改草案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团体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团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团体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三)制订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理事会工作;
(六)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出缺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一位副会长代行其职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应严格遵守法规、政策和本团体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团体赋予的权利,维护本团体利益。
第四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以前需通知全体理事。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被委托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二)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三)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涉及重大事项时,建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五)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2.出席理事名单;
3.会议议程议题;
4.理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4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五条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确认。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且为单数,最多不得超过 30人。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提前
15天,向理事发出会议通知。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确认,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书面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本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理事单位应委托本单位的其他正式在编人员。书面委托事项应为事先告知的理事会议题一致(不包括临时增加的议题)。
第九条 理事单位代表发生变动,应书面向秘书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本会建立理事会名单,理事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存入登记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监事会由2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薪酬。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换届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产生。
第四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届满应按期组织换届选举。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届满应按期组织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一般应于届满前至少6个月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本会党组织书记一般担任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二)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三)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提名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五)起草选举办法、章程修订草案及说明、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拟定换届程序。
(六)换届有关材料,经理事会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七)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及有关换届事宜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告。负责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八)其他需要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七条 本会应在换届选举前至少2个月将换届工作方案和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核同意,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提请新一届会员大会,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理事、负责人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投票选举前,由总监票人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核实人数,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打开票箱示众后当众封闭票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打开票箱,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应重新投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一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应签字确认,总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实行等额选举时,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实现差额选举时,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1/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人员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办理变更、负责人备案、章程核准等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届中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及负责人,依照章程规定执行。新调整或增补的负责人应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换届期间有关材料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换届后,新一届会员、理事名单报登记管理机关存入社会团体登记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法人离任审计或换届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未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社会团体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本会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私刻印章,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活动,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向会员进行通报。
本会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经本会授权可代为收取会费,统一缴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方案,需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需按照本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本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本会所属的分支(代表)机构终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践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依法自治秩序。
第三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上海市,会员分布应当与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会活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代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出具授权委托书并通知本会。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简介材料
(三) 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单位注销、撤销、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等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自动丧失资格的,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信息管理、置备本会会员名册,登记会员信息,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换届后及时更新会员名册,报送民政部门存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负责人管理,提升履职能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性工作。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党政机关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人员在本会兼职(任职)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方式产生。聘任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事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负责人职务的,应当予以届中调整,应在1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辞职申请,按本会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负责人单位代表发生变动的,可由其所在单位选派本单位其他代表作为拟任候选人,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授权书,按本会规定履行程序后任职。
第十三条 本会通过换届或届中调整产生负责人后,应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本会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薪酬与福利、员工管理、培训与考核、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表彰与处罚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和解聘
第三条 本会根据办事机构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录用后应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
第四条 聘用人员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二)拥有所聘岗位的专业技能和学历;
(三)身心健康,能承担岗位工作;
(四)具有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有积极的工作愿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组织不予聘用:
(一)受公安机关管制或在案被通缉者;
(二)身份不清或无身份证者;
(三)未到法定工作年龄者;
(四)患有重疾无法恢复健康者。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本会整体规划和业务需要,由办公室提出招聘需求,经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应聘人员应提供简历、个人征信等书面资料,由 面试小组成员负责审查面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
(三)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间薪资待遇依据规定执行。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予以转正;试用期间提出离职,应提前10天告知 。
(四)聘用人员转正,应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六条 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如出现应予以解聘的情况,由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解聘事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工作人员离职应依照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提前 天向本会递交辞职申请,主动做好离职交接工作。薪酬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岗位涉及保密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与福利
第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薪酬构成:
本会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一)基础工资指 。
基本工资参照本地生活水平和同行业工资标准,以国家劳动保障制度为依据确定。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保障:
社会福利保障指本会为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节假日安排及薪资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其他薪资待遇。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有带薪参与岗位技能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出差等费用依照本会相关制度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及丧假,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薪酬。
第十七条 一般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享受正式员工所发放的各类补贴。
第十八条 员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统一发放时间为每月17 日。
第十九条 本会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员工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员工均应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维护本会名誉;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本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保守本会的机密,不得假借本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勤制度,工作时间8:30-16:30。
第二十二条 考勤管理员负责本会考勤工作,检查考勤管理情况及员工履行工作时间的情况,确定考勤具体结果。
第二十三条 考勤设置的种类:
(一)迟到: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工作为迟到。
(二)早退:未按规定时间下班离岗为早退。
(三)病假:因生病经批准不到岗工作为病假。
(四)事假:经批准不到岗工作为事假。
(五)旷工:未经批准不到岗工作为旷工。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
第二十五条 病事假
第二十六条 旷工
第二十七条 其他假别
(一)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3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二)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3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15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三)生育假 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四)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五)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六)年假 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前有效。
(七)具体要求。
1.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年假不能按小时计算,至少以半天为单位);
2.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4.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分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八条 请销假:
员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一)员工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提前一天认真写好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工作时间外出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未申请者或未被批准,按擅自离岗处理。(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第二十九条 员工按本会规定的作息时间出勤,变更作息时间由本会秘书处通知。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条 凡本会工作人员,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培训形式包括内部培训、外出培训等。
第三十二条 外出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人员补助等费用参照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业务知识及相关培训记入人员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外出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人员补助等费用参照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业务知识及相关培训记入人员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会试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本会持有的劳动合同由秘书处保存。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聘用员工人事档案,并妥善保存。人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秘书处应收集员工在协会工作期间需入档的材料,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确认和入档,定期将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更新完善。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本会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由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流程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获得奖励:
(一)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现;
(二)检举违规或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三)发现职责以外的故障,予以上报或妥善处理;
(四)对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实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
(五)为本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其他特殊贡献,足为员工表率;
(六)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表现突出;
(七)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教育:
(一)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串岗、闲谈;
(二)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三)妨碍工作或本会秩序,情节轻微;
(四)不按规定着装;
(五)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六)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七)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八)其他违反本会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按相关制度或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年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协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稳定人才队伍,提升专职工作人员退休保障水平,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民政部社会组织年金相关政策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年金,是本会在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会优先选择合规集合年金计划实施。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满、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劳务派遣人员暂不纳入。
第四条 年金管理原则:自愿参与、共同缴费、激励与公平兼顾、基金独立托管、风险可控、依法合规。
第二章 缴费管理
第五条 年金资金由协会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构成。
(一)单位缴费年度总额不超过参与年金人员工资总额 8%;
(二)单位 + 个人年度缴费合计不超过参与人员工资总额 12%;
(三)个人缴费由协会按月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缴费标准可结合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动态调整,调整须履行民主审议程序。
第六条 协会可结合员工司龄、岗位贡献设置单位缴费归属梯度,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最高额与平均额差距不超过 5 倍。
第三章 个人账户与权益归属
第七条 受托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设立独立年金个人账户,分别登记个人缴费、单位划入缴费、投资收益。年金基金独立于协会自有资产,不受协会债务影响。
第八条 权益归属规则
(一)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完全归属职工个人;
(二)协会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连续服务年限设置归属比例(可根据实际填写梯度);
职工离职未达到约定服务年限,未归属部分权益退回协会年金账户。
第四章 年金领取、转移与终止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领年金: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职工出境定居;
(三)参保职工身故,个人账户余额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未达到领取条件,不得提前支取年金资金。
第十条 职工劳动关系转出本会,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移;暂无接收单位的,由受托机构保留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出现协会运营重大变化、财务难以持续承担缴费等情形,经理事会审议,可暂停缴费;满足恢复条件后重启缴费。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审议年金管理制度、缴费标准调整、方案暂停 / 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秘书处职责:组织职工意见征集、人员参保异动申报、信息对接受托机构、年金政策对内宣传。
第十四条 财务部职责:按月足额完成年金缴费拨付,做好账务核算;落实年度预算安排,保障年金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全体参保职工有权知晓年金缴费、账户收益、管理制度;监事会对年金资金缴纳、制度执行实施监督。
第六章 方案备案与变更
第十六条 年金方案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通过后,按规定报送人社部门备案;备案生效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制度条款、缴费标准、归属规则发生调整,须重新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并完成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严格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年金受托人、托管机构,签订规范管理合同。
第十九条 严禁挤占、挪用年金资金;工作人员不得违规要求提前支取年金。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如国家、上海市出台新政策,按最新规定执行。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会自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涉及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本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本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本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协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 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协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本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协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物资产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大的有形资产。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
第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会实物资产的核算,统一确定实物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建造、转移、报废、清理等全过程进行核算,统一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折旧年限及折旧率,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式。
第四条 办公室设资产管理员,负责实物资产的购置、维护、日常管理、调拨、报废处理等实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物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一般办公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
(七)机械设备;
(八)其他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一般分为:
(一)一般工具
(二)专用工具
(三)管理用具
(四)其他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事前进行预算报批,100000元以上资产购置需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批。
第七条 取得实物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实物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制度分别确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可按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第八条 本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
(一)文物、艺术品、标本、模型、图书、档案等具有收藏、展示、史料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动植物资产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文物资源、图书档案、艺术品、标本模型、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文物资源、图书档案、艺术品、标本模型、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第九条 本会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办公机械设备为10年;
(三)通用设备、家具、器具、电子设备等为5年。
第十条 实物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 【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低值易耗品自领用月份开始摊销。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会的实物资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实物资产盘盈,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填制《实物资产增加内部签报单》,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记账。实物资产盘亏,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填制《实物资产减少(报废)内部签报单》,经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核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规范、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本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本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本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本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协会自行规定。
第四条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本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本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本会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之间、各会计报表项目之间凡有数字对应关系的应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应相互衔接。
第八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九条 本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本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监督是运用单一或系统的财务指标对本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的观察、判断、建议和督促。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对本会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会应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经由理事会、秘书处及全体人员共同实施,主要包括:
(一)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经营成果;
(二) 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 经费收支安全;
(四) 其他。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领导本会内部监管的日常运行,对本会财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各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外部监督方面,年度终了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换届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离任审计或换届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坚持财务账目公开原则,定期公示财务信息,主动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预算管理行为,强化收支统筹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协会各项业务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全部收支预算管理,涵盖会费收入、活动服务收入、政府委托项目收入、捐赠赞助收入、利息收入及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项目支出等所有财务收支。本会所有经济业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全面预算。
第三条 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预算编制、执行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契合协会业务宗旨;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杜绝赤字预算;
(三)保障重点、厉行节约:优先保障行业交流、技术服务、产业调研、会员服务等核心业务,严控非必要开支;
(四)统筹规划、权责对等;
(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理事会:审议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年度决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整体执行;
(二)监事会:监督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全过程,对预决算提出监督意见;
(三)秘书处:组织各部门开展预算编制,落实预算执行,定期报送预算执行分析;
(四)财务人员:负责预算汇总、核算、动态监控、编制预决算报表,提供预算执行数据。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分为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会费收入、行业活动服务费、咨询培训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捐赠收入、银行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论坛展会、产业调研、国内外产业链对接、会员服务等)、管理费用(人员薪酬、办公、物业、差旅、宣传、固定资产购置等)、筹资费用及其他支出。
第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财务部收支预算初稿;
(二)财务部汇总各部门预算,统筹收支平衡,形成年度预算草案;
(三)预算草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讨修改;
(四)修改完善后的预算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预算审议通过后正式下达执行。
第八条 收入预算坚持稳妥审慎原则,合理预估;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测算依据。重大活动、大额设备采购、专项项目须单独编制明细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为资金支付依据。各项支出原则上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规范履行费用申请、审批、报销流程。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随意开支。
第十条 财务部建立预算执行台账,按月核算收支,对比预算指标,跟踪预算执行进度,定期向秘书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预算内常规支出,按照本会资金支付、借款、报销审批流程执行;预算内大额项目支出,除常规审批外,秘书长可视情组织事前研讨。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坚持专款专用。政府委托项目、定向赞助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重大变化、突发事项、重大项目变动、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形确需调整预算的,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办理流程:
(一)业务部门提交《预算调整申请》,写明调整事由、调整项目、增减金额、调整方案;
(二)财务部核实预算执行数据,出具审核意见;
(三)秘书长初审;
(四)小额调整由秘书长办公会审定;重大预算调整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财务部依据审批意见更新预算台账。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的预算调整,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支付相关款项。
第五章 决算与分析
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部及时整理全年账务,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对比预算开展差异分析,说明收支偏差原因,形成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决算报告经监事会审核,提交理事会审定,按章程要求适时向会员公开,并配合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结合预决算差异情况总结资金使用成效,优化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实施全过程监督;会员有权按照章程要求了解预决算相关情况。本会接受财政、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及第三方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予以纠正;造成资金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预算、虚假编报预算;
(二)未经审批擅自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配合预算监控、提供虚假财务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对外投资行为,防范资金风险,保障协会资产安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实施、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对外投资包括合规理财、产业链相关股权投资、设立配套服务实体等。
第三条 投资原则
(一)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协会日常运营、会员服务所需流动资金;
(二)稳健审慎,严控风险,禁止投机类投资;
(三)契合行业发展方向,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业务,不得私分;
(四)集体决策、痕迹留存,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四条 仅可使用非限定性自有资金开展投资;财政专项资金、定向捐赠资金严禁用于对外投资。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禁止事项
第五条 允许投资范围:银行存款、低风险银行理财;与电子电路产业链相关的股权投资;经理事会批准设立的行业配套经营性实体。
第六条 严禁开展下列投资: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虚拟资产、民间借贷、P2P 等高风险项目;投资与行业无关、存在合规风险项目;形成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类投资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理事会:审议投资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方案、投资退出方案,监督投资运行。
第八条 监事会:监督投资全流程,核查资金使用与损益情况。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投资项目调研、论证、方案拟定、决议落地、投后跟踪。
第十条 财务部:核实可用资金,规范账务核算,建立投资台账,跟踪资金及收益情况。
第四章 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发起方提交投资建议书,秘书处开展调研与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咨询。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主动披露。
第十二条 分级审批
(一)银行低风险理财:秘书长初审,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二)股权投资、设立经营实体等重大投资:会长办公会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未经审批,财务部不得支付投资款项;所有决策材料完整归档留存。
第五章 投后管理与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协议签署后,秘书处持续跟踪项目经营状况,定期报送运行信息;出现重大风险及时上报并制定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投资收益统一纳入协会财务核算,纳入年度预算,用于行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章 投资退出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投资到期、项目亏损或存在重大风险时,秘书处拟定退出方案,按原审批层级履行审议流程,依法完成资金回收、股权变更、账务清算。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擅自投资、违规投资、隐瞒风险、进行利益输送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被废止,自2025年1月20日起正式生效)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存在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部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流,严格执行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审批流程
第四条 本会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第五条 本会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出纳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本会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员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及对应的合同、单据、审批材料等佐证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业务真实有效、资金用途合规;
(二)财务人员对支付资料完整性、金额准确性、收费合规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复核,核查无误后签署财务审核意见;
(三)按协会财务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依规办理资金划转、支付结算手续,同步做好账务登记与台账留存。
第八条 本会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三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需要量,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三)本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四)出纳应定期(每月、季、年末)、不定期的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负责人或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五)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六)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内容如下:
(一)本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如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增开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需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开立。
(二)本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三)本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四)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六)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业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各项业务收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资金管控,防范财务风险,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管理。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收入、培训咨询收入、会展活动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支出包含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
第三条 收支管理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所有收支纳入财务统一核算;
(二)统一收支、专款专用,杜绝账外资金、小金库;
(三)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事会、会员及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备案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所有业务款项统一由财务部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款项。收款后及时开具合法票据,做好台账登记。
第六条 定向捐赠、政府专项项目资金,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存入协会对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所有支出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审批流程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手续。
第九条 资金支付、员工借款、费用报销严格执行本会既定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条 业务活动支出坚持节约原则,活动方案同步编制预算,重大行业论坛、对接会、培训等项目事前做好收支测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资金拨付单位各项管理要求,留存完整项目资料以备核查。
第四章 项目收支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展会、技术研讨会、技能培训、产业链对接等经营性活动,实行项目独立收支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及时开展收支结算,形成项目收支小结,结余资金按照协会财务规定处理,不得由部门自行留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按月汇总收支情况,定期向秘书处、监事会报送收支执行信息。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业务收支开展常态化监督;年度财务审计全面披露收支明细。
第十六条 严禁下列行为:私自收取费用、设立账外账;虚列支出、虚假报销;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分配收益。违规造成资金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税收与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票据使用、涉税管理,防范财税合规风险,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全部财政票据、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核销;以及纳税申报、税收优惠办理、涉税核算等所有涉税工作。
第三条 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票税对应、分类使用、专人管理、全程留痕、接受监督。财务部为票据与税务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 票据分类与使用规范
第四条 本会票据分为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两类,严禁串用、混用。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财政票据):仅限收取会员会费使用,不得用于活动服务费、咨询费、捐赠收入等其他款项。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票据):仅用于无偿捐赠,不得向付费提供服务的企业开具。
增值税发票(普票 / 专票):用于论坛培训、技术咨询、展会服务、项目承接等有偿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 票据领用与保管
(一)票据实行专人保管、登记台账,建立票据领用、开具、核销登记簿;
(二)财政票据执行 “核旧领新”,按财政部门要求按期核销;
(三)纸质票据妥善存放,电子票据归档留存;严禁转借、买卖、虚开、涂改票据。
第六条 票据开具要求
(一)据实开具,项目、金额、付款单位信息完整准确;
(二)资金流向、合同、票据信息保持一致;
(三)作废票据联次齐全,按规定留存,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条 对外取得报销票据要求
经办人取得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信息完整。财务部严格审核原始票据,不合规票据不予受理、不予报销。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八条 按规定完成税务登记,按期办理各项纳税申报,妥善保管申报资料。
第九条 区分收入类型做好涉税核算:
(一)会费收入按政策享受增值税免税;
(二)培训、咨询、活动服务等经营性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三)按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单独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成本合理分摊。
第十条 规范享受税收优惠。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专项项目按协议及税法要求单独核算,留存项目资料备查。
第四章 印章与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 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分开管理,执行印章保管分离制度,严禁一人管控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违规行为:
(一)虚开发票、代开发票、票据混用;
(二)无票收支、账外资金、坐收坐支;
(三)隐匿收入、虚假申报、违规套用税收优惠;
(四)损毁、丢失票据不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发生票据遗失、税务预警等事项,财务部第一时间上报秘书长,按法律法规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年度审计对票据使用、涉税核算开展核查。
第十六条 因违规开票、涉税处理不当造成协会罚款、信用受损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一并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条 内部独立核算的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本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本会会计报表。
第六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各项支出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税法等规定。分支(代表)机构财产为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对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计档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会计档案每年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立卷、会计凭证按月立卷,月末装订成册,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按年度立卷,年终装订立卷,装档案柜封存保管。
第四条 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封装,若需开封,必须经会长批准,由其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办理。
第五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篡改和损坏。
第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30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理事会会同财务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会长、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会长或负责人指派人员汇同档案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会长或者负责人。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八条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部门,按规定编制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费用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协会财务工作不断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手续,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人员预支(借款)费用审批程序:
(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如实填写借款申请单,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还款及报销时间,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财务人员对借款事由、金额合理性进行复核,确认符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
(三)报协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支付手续,建立借款台账,跟踪后续核销情况。
第三条 协会人员费用开支报销流程:
(一)经办人整理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相关佐证材料,规范填写费用报销单,据实说明费用用途、发生事由,提交部门负责人初审;
(二)财务人员严格审核票据合规性、费用标准、审批手续及支出合理性,核对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
(三)报请协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销付款、冲抵借款或结算手续。
第四条 报销结算方式:
(一)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如无特殊理由必须使用支票或通过网银转账;
(二)确因业务需要,各部门领取现金,应提前3天告知财务部门。
第五条 费用报销范围: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宣传费、劳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六条 报销单据填写要求:
(一) 付款用途;
(二) 受款人;
(三) 金额。
第七条 财务人员审核标准:
(一)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经济事项或明显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审核;
(二)对报销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明确,项目不完整、无经办人签字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财会人员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财务内控机制,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防范财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从事会计、出纳等财务工作的专职、兼职财会人员。
第三条 财会人员管理遵循依法履职、岗位分设、权责明晰、恪守诚信、监督制衡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恪守会计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具备相应财会专业知识,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社会团体财税政策;
(三)无会计违法失信、经济犯罪等不良从业记录;
(四)严格保守协会财务涉密信息。
第五条 岗位不相容规定
会计岗位与出纳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实现岗位相互制约。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会计主要职责
(一)按照会计制度规范开展账务处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负责编制月度、年度财务报表,组织年度预算、决算编制与分析;
(三)负责票据管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备案等涉税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会计档案,管理电子账套数据;
(五)配合外部审计、监事会财务核查,及时提供财务资料;
(六)严格执行协会各项财务制度,对不合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上报。
第七条 出纳主要职责
(一)负责现金管理、银行结算、资金收付登记,及时登记资金台账;
(二)按审批手续办理借款、报销、款项支付业务;
(三)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四)妥善保管网银 U 盾、支付密码,严格执行密钥分离管理要求。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财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收支,不得越权、违规办理支付;
(二)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三)不得挪用、侵占协会资金,不得利用岗位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守财务保密要求,未经许可不得向外部泄露会费、项目收支等财务信息;
(五)发现财务违规事项、资金风险,第一时间向秘书长报告。
第五章 工作交接
第九条 财会人员岗位调整、离职,必须完整办理工作交接,未办结交接手续不得离岗。
第十条 交接内容包括会计账簿、电子账套、网银工具、票据、印章、档案资料、待办事项清单等。交接过程设置监交人,交接双方、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交接资料归档留存。
第六章 培训、考核与责任
第十一条 支持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社会组织财务、财税政策相关培训,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 秘书处定期对财会岗位履职情况开展检查,监事会依托年度审计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违规履职,造成协会资金损失、税务处罚或声誉受损的,视情节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及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应当按照国家减税降费的有关要求,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会员经济状况,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3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25000元;
(三) 理事单位:6000元;
(四) 会员单位:3000元。
第四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本会会员(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收取会费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开具财政管理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均不得使用会费专用收据。
第五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应召开会员大会,经2/3以上会员出席,并由出席会员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六条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应在本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七条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
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本会日常工作开销;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三)其他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费用。
第八条 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会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印章、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组织”)印章、证书管理工作,确保印章、证书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本组织利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组织印章、证书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印章是指本组织的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专用印章等(专用印章分为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钢印等);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第三条 印章管理包括刻印、授权、使用、废止、更换。本组织的印章刻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证书管理包括登记证书的保管、使用登记事项变更后的换发、遗失后的补证等。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四条 印章、证书应授权指定的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指定的保管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印章保管人具有保管、登记、监督等多重责任与权利。
第五条 本组织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应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与公章、证书,其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证书正本应张贴(悬挂)在本组织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印章、证书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证书,并规范使用。防止因印章、证书丢失、被盗用、滥用等行为给本组织造成损失,如因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根据印章性质,印章保管人应承担责任是:1.公章的保管人为秘书长;2.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管人为秘书长,无独立使用权利;3.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为财务部,无独立使用权利,但具有监督及使用审批权力。
第三章 印章、证书使用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加盖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将印章、证书借出代本组织使用。确需携带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证书等外出办事或出差时,应事先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应至少两人共同登记《印章、证书借用登记本》,共同携带印章、证书,共同使用。印章、证书借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证书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证书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应共同归还印章、证书,并办理借用注销登记。
第八条 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经办人、审批人对盖章的材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印章、证书保管人因事离岗时,应由组织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条 以本组织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合同、资料、报表等法律文件,履行规定报批程序后,应经法定代表人审阅批准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盖章人应填写《用章审批单》,填写内容包括:申请部门、经办人姓名(本人签名)、申请日期、文件材料名称、内容摘要及拟报送部门或用途等。经秘书长/部门主管确定审核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核准签署。
第十二条 公章保管人根据已签批的用章审批单在文件资料上加盖公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内登记盖章日期、事项、报送单位等。用印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使用公章审批单收集存档。
第十三条 涉及办理银行业务、支付款项以及注明法定代表人可用签章的合同等须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须凭法定代表人签批的《用章审批单》方可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四条 本组织财务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付款及托收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上使用。
第十五条 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仅在本组织对外开具发票、收款收据上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四章 印章、证书废止、更换
第十七条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事项内部呈批单,并呈送组织负责人核准后交由财务部统一废止或缴销。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原证书在履行变更手续时交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第十八条 遗失、证书印章时责任人应立即向组织负责人汇报,并由印章、证书保管人填写内部呈批单,详细说明遗失原因、责任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预计还需要采取的措施、责任人处罚建议等,呈组织负责人核准后,交由办公室办理。
第十九条 如遗失本组织印章、证书,应登报申明并及时向本组织理事会报备,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二十条 更换印章时,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更换印章内部呈批单,说明更换原因,并呈送组织负责人核准后,交由财务部按组织负责人批示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新增印章内部呈批单申请新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全部印章、证书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本组织被撤销,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印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举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印发文件。
第二条 文件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文件字号、印发日期。
第三条 本会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并交由秘书长审核后由各部门按文件发文格式制发。
第四条 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时,办公室需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会签,送秘书长审核后制发。
第五条 文件拟稿签发,一律使用本会印制的《发文稿纸》,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书写、签字。
第六条 外来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签收,及时在《收文登记簿》上分类登记,送秘书长审阅。
第七条 审阅外来文件时,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应即阅即办。
第八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秘书处专人保管,经本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九条 本会印发的文件需立卷归档,安排专人长期保管。工作人员变动时,需履行文件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规范性及合规性,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组织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运营、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组织档案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档案管理有关原则规定,设立专门档案保管区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组织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本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接收、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统计、编研、移交、销毁、安全、借阅登记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组织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全体员工要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及时、完整收集所负责工作中的档案整理及移送工作。
第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草案和实施办法草案,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岗位日常文件整理工作,统筹完成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及必要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四)做好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信息化建设;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办法,改善档案保管条件;
(六)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 档案整理以年度为单位,每年末,各部门提出档案整理清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各部门负责档案整理的人员负责整理,于下一年度1月31日之前移交办公室。
第八条 档案工作列入组织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九条 归档范围。根据组织的工作现状,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登记管理资料,包括《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附件《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中规定的所有文件;
(二)人力资源管理资料,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沿革、组织负责人信息、会员名册及信息、理事会名册、监事(会)名册、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岗位交接清单、人事任免文件、员工名册及统计等资料;
(三)行政管理,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项目报告等文件资料以及大事记、年报、通讯稿、宣传册、年度工作报告、重要沟通记录(如电话、邮件等)、印章使用、证书使用等信息资料;
(四)资助管理,包括各类资助管理制度、资助方信息、资助项目文档、资助项目评估报告、资助统计分析等资料;
(五)捐赠管理,包括捐赠管理制度、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评估报告、捐赠统计分析等资料;
(六)合同管理,包括组织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关于捐赠、合作、委托、承办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七)往来文件,包括组织与外部单位形成的各种往来文书,外单位重要来文,组织制发的办字、函字、报字、复字类等文书及通知公告等;
(八)外事活动,包括外事管理制度,境外合作方信息,组织与国外团体或个人在交流、合作、访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九)研究培训,包括研究报告、研讨会论文、评估报告、培训材料等;
(十)宣传活动,包括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总结评估报告、讲话发言稿、新闻稿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材料;
(十一)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年度审计报告、财务统计分析、财务报表等资料;
(十二)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统计分析等材料;
(十三)会议管理,包括党组织会议、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各部门工作会议及专项会议材料;
(十四)其他档案:上述未列出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条 档案编号方法
应根据组织实际工作情况编制科学、完整、相对固定的分类方案。同级类目的分类标准应保持一致,避免项内文件重复和交叉的情况出现。
第十一条 档案接收
档案接收应在30日内完成,归档文件资料原则上须为原件,有特殊情况保存复印件,归档的文件应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
本组织档案原则上只能现场察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借阅的,需经办公室批准。借阅档案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复印、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外借的档案,因借阅人保管不慎丢失时,借阅人需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负责追查。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给本组织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本组织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组织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本组织档案;
(二)未经批准,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本组织档案;
(三)涂改、伪造档案;
(四)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五)未按手续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
第十四条 除会计档案及人事档案外,本组织一般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销毁。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办公室编制销毁清册,经本组织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档案保管实行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步归档,即纸质原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对应的电子文件(含扫描件),电子文件命名和目录格式应规范,以便查考和电子检索,以对应的纸质文件分类归档模式设置文件夹及子文件。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区域应按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功能,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具,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有关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档案存放位置标识清楚,便于查找。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修复破损、变质档案,电子文件以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应有备份,分开保管,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定期对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和数据内容进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与公开保密制度,提供便捷的信息资源检索工具,进行档案信息公开和合理封闭。社会组织保管的档案涉及国家机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诚信自律制度
第一条 本会持续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实现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与时俱进。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按照相关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对会员单位违反自律规约的,本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会员单位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本会内设调解机构负责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 本会依法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六条 本会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承诺书内容,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培训,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严格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的引领作用,规范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与声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结合我市电子电路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电子电路行业的人员或单位。
第三条 电子电路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公平竞争、自律规范、协同共赢、绿色安全、创新发展。本公约宗旨是: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保障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产业绿色低碳与高质量发展,构建自律有序、诚信合规、协同创新的电子电路产业生态。
第四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自律和引导机制,倡议行业从业单位加入本公约,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行业规范要求,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声誉。
第六条 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与正常的经营秩序,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严禁商业贿赂和恶性价格竞争,严禁恶意贬损同行,严禁利用权力机构的影响对其他企业施加压力以争取非正常业务。
第七条 服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行业成员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遵守合同,恪守承诺,忠实履行义务,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九条 维护行业人员权益,反映行业合理诉求。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协调社会资源,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行业进步。
第十条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提高服务品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培育和维护行业组织形象。
第十一条 提倡行业成员团结互助、合作共赢、和谐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应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经营及管理行为,提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构建企业文化,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树立全方位的创新意识,加强市场调研和政策研究,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战略,促进制度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保护知识产权,坚决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和保护从业人员生产积极性,加强从业人员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本会负责组织实施,向本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成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行业成员违反本公约,本会将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自律公约且有突出表现的会员单位,优先推荐参与行业交流对接等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向行业通报自律失信行为;
(二)暂停会员单位参与行业活动、资源对接推介等协会相关权益及服务;
(三)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造成恶劣行业影响的,依规取消会员资格,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产业链相关单位报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提请理事会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本会将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避免引起负面舆情。本会应当随时关注公共媒体的信息动态,对涉及本会的负面报道,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对会员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告知。本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本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理事名册、负责人名单、监事名单;
(四)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五)出国(境)考察情况;
(六)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拟任负责人候选公示;
(八)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
(九)业内重大事件;
(十)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六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法人登记证书等机构信息;
(四)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
(六)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七)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八)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授权委托事项情况;
(九)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十)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一)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以上信息内容需同时向会员公布。
第七条 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向本团体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说明需公开的事项及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八条 本团体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的展板,在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条 本团体信息公开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刊物、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短视频平台、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渠道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是本团体的持续责任,本团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本团体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本团体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团体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
第十五条 本团体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及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六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七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代表本团体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团体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团体应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团体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团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团体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本团体有关人员的失职造成影响时,将对其给予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新闻发布(信息发布)行为,推进本会各项工作公开透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了解,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制度,是指本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三条 新闻发言(信息发布)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本会的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四条 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熟悉掌握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
(二)熟悉本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三)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本会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四)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新闻发言(信息发布)人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本会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六条 新闻发言(信息发布)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本会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本会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本会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七条 新闻发言(信息发布)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对于本会重大项目信息,热点事件,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员不得代表本会接受外界采访,以本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把关。
第八条 新闻发布方式: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本会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信息发布)人工作,准确无误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新闻发布会后的舆情反应,做好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向。
第十三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本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蓄意封锁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本会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期刊日常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作为《印制电路信息》期刊主办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确保期刊出版质量持续达标、内容导向正确,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协会对《印制电路信息》期刊出版物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的核心是对期刊本身进行质量监督和内容把关,确保每期期刊符合国家出版标准和办刊宗旨。
第三条 本协会对《印制电路信息》期刊的日常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本协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落实。
第二章 期刊出版质量日常监督
第四条 样刊缴送与登记。编辑部应在每期《印制电路信息》出版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协会缴送样刊3册。本协会对缴送的样刊逐一登记,建立期刊存档台账。
第五条 每期内容审读。本协会对每期《印制电路信息》进行内容审读,审读重点包括:
(一)是否存在政治性、政策性、导向性错误;
(二)是否偏离经批准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是否存在学术不端、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
审读发现问题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编辑部,并限期纠正。
第六条 每期编校质量抽查。本协会每期抽取不少于30%的版面进行编校质量检查,核查是否存在文字差错、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图表公式错误等问题。差错率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编辑部在下一期出版前完成整改并在期刊上刊登更正声明。
第七条 每期出版形式规范检查。本协会对每期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检查,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栏眉、页码、ISSN号、邮发代号等要素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要求。
第三章 期刊出版秩序日常监督
第八条 刊期执行情况监督。本协会按月核对《印制电路信息》实际出版日期与批准刊期是否一致,监督期刊是否按时按期出版。连续两期未按刊期出版的,本协会应约谈编辑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办刊宗旨执行情况监督。本协会每半年对《印制电路信息》当年已出版各期进行办刊宗旨符合度评估,检查是否存在内容偏离办刊宗旨的情况。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条 增刊及重大选题监督。本协会对《印制电路信息》出版增刊、重大选题备案等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督促编辑部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增刊或刊载重大选题内容。
第四章 期刊年度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年度出版计划审核。编辑部编制的下一年度出版计划,应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本协会。本协会对照办刊宗旨和出版能力,对年度出版计划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年度核验材料审核。编辑部编制的《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及相关材料,应报送本协会审核。本协会重点核实期刊是否正常出版、有无违规行为、质量是否达标,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年度质量综合评价。本协会在每年第一季度,结合上一年度各期审读结果、质量抽查结果、办刊宗旨执行情况等,对《印制电路信息》期刊进行年度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期刊是否继续出版、资源配置和评优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问题期刊的处置
第十四条 一般质量问题处置。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如编校差错率超标、出版形式不规范、个别内容偏离宗旨等),本协会应书面通知编辑部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第十五条 严重问题处置。《印制电路信息》期刊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严重政治性错误、严重偏离办刊宗旨、连续两期出版质量不合格的,本协会作为主办单位应:
(一)立即向主管单位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责令编辑部该期期刊停止发行、收回已发行刊物;
(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编辑部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稿件审核签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各类对外文稿、宣传资料、信息发布管理,严把内容导向,防范舆情风险,保障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协会公众号、官网、短视频平台发布推文;会议通知、行业资讯、调研报告、新闻通稿、对外函件、宣传画册、活动 PPT、对外采访文稿、领导发言稿等所有对外公开稿件。
第三条 稿件管理坚持正确导向、实事求是、分级审核、谁签发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审核权限与流程
第四条 稿件实行撰稿自审、部门初审、复核、签发四级管控。
(一)撰稿人自审:撰稿完成后自查内容数据、文字表述、行业术语、企业名称、政策表述,保证文稿无误;
(二)部门初审: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核查业务逻辑、行业信息、活动内容、商务表述;
(三)秘书处复核:综合文字规范、舆论风险、对外口径、版权信息;涉及行业重大观点、政策解读、企业评价、涉外内容重点核查;
(四)领导签发:履行最终审批手续,未经签发不得对外发布。
第五条 分级签发标准
(一)一般性通知、常规活动简讯、普通行业资讯:部门负责人初审,秘书长签发;
(二)行业调研报告、政策解读、专题深度文章、对外新闻通稿、对外合作函件、领导讲话稿:部门初审→秘书处复核→会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三)涉及涉外产业交流、重大行业观点、重大数据发布、对行业企业评价、易引发争议内容:经秘书处研讨后,报请会长签发,必要时征询监事会、行业专家意见。
第三章 重点审核内容
第六条 稿件审核重点事项:
(一)政治导向、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表述准确,杜绝违规、敏感表述;
(二)PCB 产业链相关技术术语、企业名称、数据、地名、职务信息准确无误;
(三)客观公正,不发表不实言论,不恶意评价企业,避免不正当竞争表述;
(四)图片、引用文章、素材遵守版权规定;
(五)涉外内容(东南亚产业、国际法规、境外企业合作)表述审慎规范;
(六)活动收费、合作推广、商务宣传内容如实表述,杜绝虚假宣传。
第七条 凡涉及下列内容,应当从严审核: 境外行业合作、跨境产业信息、环保法规、化学品管控、产业转移、市场价格、行业竞争相关内容。
第四章 发布与存档管理
第八条 所有稿件须留存文稿终稿、审核流转记录、签发截图或纸质审批记录,统一归档备查。
第九条 稿件发布后发现表述错误、信息偏差,应第一时间撤稿更正,并做好更正说明。
第五章 责任管理
第十条 撰稿人对文稿基础真实性负责;审核人对内容风险负责;签发人承担最终审核责任。
第十一条 未履行审核签发程序擅自对外发布信息,造成舆情风险、行业纠纷、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内部矛盾纠纷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市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单位”)规范有序发展,及时高效解决内部纠纷,提升依法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纠纷是指本单位以下纠纷:
(一)资格权纠纷:会员资格、理事资格、监事资格、监事长资格、会长资格、副会长资格、投票权重等纠纷;
(二)程序纠纷:成立、换届、兼并、分立、解散程序等纠纷;
(三)治理纠纷:管理控制、财物使用处置、组织架构、管理人员变更、人事任用、办公地址、单位会员间、单位与工作人员等纠纷;
(四)制度制定及执行纠纷:章程或制度制定、修改、执行、废除等纠纷;
(五)劳资纠纷、侵权等其他纠纷。
第三条 在本单位发生或与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会员相关的内部纠纷调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内部纠纷调解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员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尊崇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等原则。
第二章 内部纠纷解决途径
第五条 本单位加强内部监管、主动预防、消除风险隐患,通过完善机构章程、制度文件等,尽可能在单位章程、工作规范等内部文件规定完善相应的内部纠纷解决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条 本单位内部发生纠纷时,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内部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规定,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顾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协助。本单位通过设立内部的调解组织,争取以自行和解的方式及时妥善解决纠纷。
第七条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纠纷调解解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省委社会工作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重大事项包括:
(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重要的理事会。
(二)社会组织举行年度会议。
(三)社会团体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创办实体,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捐赠或赞助活动。
(六)社会组织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
2.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项目);
3.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资助;
4.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参加活动;
5.组团出国出境;
6.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
(七)社会组织举办影响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社会活动,包括大型庆典、纪念活动、展览会、博览会、联谊会、研讨会、培训班、论坛、讲座、夏(冬)令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
(八)社会组织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各类项目,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及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九)社会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社会组织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十一)社会组织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十二)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十三)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四)举办涉及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教育、艺术、伦理、道德、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领域领域活动的。
(十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会有重大事项,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填报《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会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10日前,经审批程序后,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重大事项结束后将重大事项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本组织安全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本组织秘书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
第四条 本组织安全管理员为办公室,负责本组织的安全技术具体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对本组织的安全管理负责任。
第五条 本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负责。
第六条 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本组织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四)保障安全投入;
(五)定期组织本组织安全全面检查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本组织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范围内的责任,应定期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本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三)定期检查本组织安全状况,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落实安全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四)指导本组织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六)负责安全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部门安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二)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提高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务必对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确保员工、服务对象安全以及本组织平稳安全运行。
(四)暴雨、台风期间按照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五)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工作人员要掌握消防器材分布情况、消防设备的操作技术和逃生要领,防火通道要畅通,消防器材要完备,确保办公场所安全。
(六)确保用电安全。不允许私拉、乱接电线等,防止超负荷用电;经常检查电线、空调等设备运作情况;做好防范措施,预防触电事故发生。
(七)防范其他可能人为引起的安全事故。
(八)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并消除本部门、本组织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岗位员工,遵循岗位职责,负责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掌握所在岗位消防器材分布情况、消防设备的操作技术和逃生要领,防火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完备,确保办公场所安全;
(三)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
(四)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日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五)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如实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安全投入保障
第十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服务投入应给予保证,保证安全投入能满足安全服务的需要;负责对安全服务投入资金的审批,审查监督安全服务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安全服务的需要,负责本部门安全服务投入资金申请,监督本部门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如安全联锁、报警、监测、防触电、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四)安全培训教育费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咨询服务费用支出;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六)购买安全保险(工伤保险)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服务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安全投入规定:
(一)安全投入作为本组织的安全投资专款专用项目,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转给其他项目;
(二)各部门根据安全服务投入计划,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安全投入项目,项目完成后报办公室对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组织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单位中存在的隐患,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水平。
第十五条 本组织设置安全领导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本组织的各专项检查、月度检查、节假日检查、随机检查等,督查本组织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审定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方案,督查落实相关应急预案,保证安全整改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种类与内容管理
(一)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
1.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1)检查安全工作会议纪要(记录)等;
(2)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项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
(3)检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和记录情况;
(4)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按照消防、电气、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检查各场所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
(3)检查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二)安全检查形式分为综合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等。
1.综合性安全检查
由第一责任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组织的场所、设备设施、环境、人员、作业活动等进行全面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2.季节性及节假日安全检查
由安全管理员组织各部门开展检查。
(1)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
(2)节假日前后,员工注意力较为分散,容易发生事故,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3.日常安全检查
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4.专项安全检查
由安全管理员组织各部门开展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一般是对电气、消防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系统分别进行检查。
(三)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安全管理员负责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安全检查相关记录、表格均需存档保存,以备查看。
(四)与承包方(物业管理公司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方(物业管理公司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安全例会与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例会管理:
(一)定期召开本组织安全例会,第一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参加,总结半年来的安全隐患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对下半年的安全工作重点作出部署;
(二)每年年初、末分别召开本组织安全工作会议:年初时本组织领导部署本度的安全工作任务,并与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本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政策、安全法规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本组织的安全情况及所涉及的安全基本知识;本组织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有关本行业的事故案例等。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成员则是各部门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部署、落实本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划定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下班后,应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需要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本组织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规定和要求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标志、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消等消防设施、器材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安全月活动”“119消防活动日”和季节特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员等人员,应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和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第七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设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本组织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一)办公场所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三)进行装修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三)未经允许,不准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四)单位放假时,应切断单位的非必要电源;
(五)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第八章 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由本组织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安全工作计划档案、消防档案、车辆安全及交通安全档案等。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范围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会议资料等;
(二)本组织安全组织机构情况,本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三)本组织安全生产文件、安全培训学习资料、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四)安全检查记录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五)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等有关档案资料;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七)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十)与相关方签订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6日第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